电科院(300215.SZ):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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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300215.SZ)公布,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收入确认不规范。你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上半年度部分收入按照实际收款时点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问题。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未履行审议程序。你公司2012年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长期执行,上述制度未经董事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完善并准确披露收入确认政策,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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